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6號
CHDV,108,勞訴,6,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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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睿庠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03,826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23,14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634,609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903,8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1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03,82 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及應提繳23,14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主張略以 :原告自民國107年4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專案經理一 職,約定月薪為5萬元,兩造均須依照簽訂之協議書內容達 成僱傭契約協定,且被告提供原告3年之工作保障。嗣被告 因經營不善,積欠107年9、10月之薪資,經原告多次催告, 被告仍置之不理,甚至於107年10月31日口頭上終止兩造勞 動契約,只有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記載是依勞動基準法 第11條第2款,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亦未依協 議書約定支付剩餘年限之薪資予原告。原告於107年11月8日 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被告並未出席,致該次 調解不成立。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⑴107年9月、10月之薪資總計98,360元:被告僅交付107年9



月之薪資單予原告,並未將該月工資48,360元(扣除勞、 健保)轉入原告帳戶,且原告迄今亦未收到107年10月之 薪資50,000元。被告上開之行為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 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年9月及10月之工 資總計98,360元,應屬有據。
⑵資遣費16,022元:原告自107年4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卻 於107年10月31日無預警遭被告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 規定為由解僱,故原告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原告工作年資共計6個月又18日, 終止契約前6個月(107年5月至107年10月)工資合計為 350,000元(除每月5萬元薪資外,被告應發給25,000元端 午獎金及25,000元中秋獎金,詳見附表1),平均工資為 58,333元(350,000元÷6 = 58,333.33元,四捨五入至整 位數),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為16,022元【58,333× (6/12+18/365)÷2=16,022元】。 ⑶預告工資19,444元:原告工作年資為6個月又18日,依勞 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惟被告卻 未依法提前告知原告,故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為 19,444元(平均工資58,333元×10/30 = 19,444元)。 ⑷107年6月之端午獎金及107年9月之中秋獎金共計50,000元 :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被告除給付月薪50,000元之外, 尚須於端午節及中秋節給付原告各半個月薪資之獎金。惟 被告於107年6月及107年9月之薪資單均未記載端午及中秋 各半個月薪資之獎金,亦未如實給付款項予原告,原告自 得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07年6月之端午獎 金及107年9月之中秋獎金共計50,000元。 ⑸剩餘年限之工資1,720,000元:依據協議書第1條、第3條 約定,被告須保障原告3年之工作以及年薪14個月,若提 早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即須一次性給付剩餘年限之工資予 原告。然被告卻違反上開約定,於107年10月31日解僱原 告,致使原告喪失協議書所保障之工作期間及薪資,故被 告應給付原告剩餘年限之工資1,720,000元(詳附表一) 。
⑹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23,14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原告自107年4月13日起即受僱於被告,被告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等規定,自該日起每 月即負有提撥不低於原告每月工資6%之金額至原告勞工退 休金專戶之義務。被告雖於薪資單上列出勞工退休金提繳 金額,實際上卻從未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 戶,原告自得依法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23,142元



。原告依各月薪資自行核對勞工退休金每月應提撥之級距 ,並計算得出被告每月提繳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金額 為23,142元(詳見附表二)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之主張,已據原告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公司基本資料、協議書、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員工薪資條、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等影本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故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既然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 由,於107年10月31日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則原告得請求 被告給付之項目,分述如下:
⑴原告請求107年9、10月份薪資部分: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 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被告積欠原告107 年9月份薪資48,360元(扣除勞健保費用後)以及10月份 薪資5萬元,合計薪資98,360元,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薪資98,36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⑵原告請求資遣費部分: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 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 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 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 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 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 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 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 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查:原告自10 7年4月13日起受雇於被告,且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2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因此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資遣 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計算。又查:原告於 107年5月至107年10月之薪資,除每月5萬薪資外,尚有被 告應發給之25,000元端午獎金及25,000元中秋獎金,此為



兩造勞動契約所保障原告之年薪(協議書第3條約定,保 障原告年薪14個月,包括端午及中秋各半個月,春節1個 月),所以計算終止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為 58,333元(350,000÷6=58,333)。原告工作期間自4月 13日至10月31日,共6月又18日,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應 為16,022元(58,333×(6/12+18/365)÷2=16,022)。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6,022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⑶原告請求預告期間工資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第1款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 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同條第3項又規 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 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經查,被告於107年10月31日終止 兩造之勞動契約,並未依上開規定期間先為預告,自應給 付原告預告期間之工資。而原告之平均工資為58,333元, 工作期間為6月又18日,均已如前述,則原告得請求之預 告期間工資應為19,444元(58,333×10/30=19,444)。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19,444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⑷原告請求屬於保障薪資之獎金部分:依兩造之協議書第3 條約定,被告需保障原告年薪14個月,包括端午及中秋各 半個月,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發給107年之25,000元端午獎 金及25,000元中秋獎金,合計5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⑸原告請求剩餘期間工資:依協議書第1條約定,被告提供 原告3年合約,被告提前結束僱傭關係時,需一次性支付 剩餘年限之薪資。則原告請求107年11月1日起至110年4月 12日,共計172萬元之薪資(計算式如附表一),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⑹原告請求提撥勞退差額部分: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 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 度。又按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 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條、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工作期間,被 告均未按上開規定為原告提繳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至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則原告請求4月13日至10月31日之工作期 間,被告應提繳23,14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至原告勞工



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03,826元(計算式:98,36 0+16,022+19,444+50,000+1,720,000=1,903,826),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應提繳23,142元至原告之 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分別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㈣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所命 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併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㈤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一
┌───┬─────┬──────────────┬──────┐
│月 份 │應領工資 │ 附 註 │ │
├───┼─────┼──────────────┼──────┤
│107.11│50,000元 │ │ │
├───┼─────┼──────────────┤ │
│107.12│50,000元 │ │ │
├───┼─────┼──────────────┤ │
│108.1 │50,000元 │ │ │
├───┼─────┼──────────────┤ │
│108.2 │100,000元 │含50,000元春節獎金 │ │
├───┼─────┼──────────────┤ │
│108.3 │50,000元 │ │ │
├───┼─────┼──────────────┤ │
│108.4 │50,000元 │ │ │
├───┼─────┼──────────────┤ │
│108.5 │50,000元 │ │ │
├───┼─────┼──────────────┤ │
│108.6 │75,000元 │含25,000元端午獎金 │ │
├───┼─────┼──────────────┤ │
│108.7 │50,000元 │ │ │




├───┼─────┼──────────────┤ │
│108.8 │50,000元 │ │ │
├───┼─────┼──────────────┤ │
│108.9 │75,000元 │含25,000元中秋獎金 │ │
├───┼─────┼──────────────┤ │
│108.10│50,000元 │ │ │
├───┼─────┼──────────────┤ │
│108.11│50,000元 │ │ │
├───┼─────┼──────────────┤ │
│108.12│50,000元 │ │ │
├───┼─────┼──────────────┤ │
│109.1 │50,000元 │ │ │
├───┼─────┼──────────────┤1,720,000元 │
│109.2 │100,000元 │含50,000元春節獎金 │ │
├───┼─────┼──────────────┤ │
│109.3 │50,000元 │ │ │
├───┼─────┼──────────────┤ │
│109.4 │50,000元 │ │ │
├───┼─────┼──────────────┤ │
│109.5 │50,000元 │ │ │
├───┼─────┼──────────────┤ │
│109.6 │75,000元 │含25,000元端午獎金 │ │
├───┼─────┼──────────────┤ │
│109.7 │50,000元 │ │ │
├───┼─────┼──────────────┤ │
│109.8 │50,000元 │ │ │
├───┼─────┼──────────────┤ │
│109.9 │75,000元 │含25,000元中秋獎金 │ │
├───┼─────┼──────────────┤ │
│109.10│50,000元 │ │ │
├───┼─────┼──────────────┤ │
│109.11│50,000元 │ │ │
├───┼─────┼──────────────┤ │
│109.12│50,000元 │ │ │
├───┼─────┼──────────────┤ │
│110.1 │50,000元 │ │ │
├───┼─────┼──────────────┤ │
│110.2 │100,000元 │含50,000元春節獎金 │ │
├───┼─────┼──────────────┤ │
│110.3 │50,000元 │ │ │




├───┼─────┼──────────────┤ │
│110.4 │20,000元 │5萬元÷30×12=2萬元 │ │
└───┴─────┴──────────────┴──────┘
附表二
┌───┬─────┬───────────┬─────┬────┐
│月份 │應領工資 │勞退級距 │勞退提撥應│勞退應提│
│ │ │ │對應級距 │撥6% │
├───┼─────┼─────┬─────┼─────┼────┤
│107.4 │30,000元 │第5組25級 │28,801元至│30,300元 │1,818 元│
│ │ │ │30,300元 │ │ │
├───┼─────┼─────┼─────┼─────┼────┤
│107.5 │50,000元 │第7組36級 │48,201元至│50,600元 │3,036元 │
│ │ │ │50,600元 │ │ │
├───┼─────┼─────┼─────┼─────┼────┤
│107.6 │75,000元 │第9組45級 │72,801元至│76,500元 │4,590元 │
│ │ │ │76,500元 │ │ │
├───┼─────┼─────┼─────┼─────┼────┤
│107.7 │50,000元 │第7組36級 │48,201元至│50,600元 │3,036元 │
│ │ │ │50,602元 │ │ │
├───┼─────┼─────┼─────┼─────┼────┤
│107.8 │50,000元 │第7組36級 │48,201元至│50,600元 │3,036元 │
│ │ │ │50,603元 │ │ │
├───┼─────┼─────┼─────┼─────┼────┤
│107.9 │75,000元 │第9組45級 │72,801元至│76,500元 │4,590元 │
│ │ │ │76,500元 │ │ │
├───┼─────┼─────┼─────┼─────┼────┤
│107.10│50,000元 │第7組36級 │48,201元至│50,600元 │3,036元 │
│ │ │ │50,605元 │ │ │
├───┼─────┼─────┼─────┼─────┼────┤
│ │380,000元 │ │ │ │23,1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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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