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呂炳聰
被 上訴人 張芫誠
林彥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5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並於108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