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炳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芫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