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莊高遊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黃瑋俐律師
張雅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參拾貳萬零肆佰參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陸萬壹仟參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欄第4 項關於假執行之判決,其中諭知原 告供擔保金額未記載「元」,核屬漏載之顯然錯誤,且與判 決本旨不生影響,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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