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00號
CHDV,106,重訴,200,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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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黄馨慧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陳黄環薇
      陳英芳 
      陳英明 

      陳希元 
      陳秋英 
      陳錦媛 
      謝清淼 
      陳希如 

      陳雨生 
      陳英才 
      陳嘉慧 

      陳淳郁 
      林菊枝(即陳碭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澄琪(即陳碭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蓉(即陳碭山之承受訴訟人)

      齊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 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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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