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邱洪洲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邱德容
訴訟代理人 邱漢桐
被 告 邱坤儀
兼
訴訟代理人 邱至億
被 告 邱達雄
訴訟代理人 邱聰奇
被 告 邱和忍
邱英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宏治
被 告 邱顯義
邱柏諭
邱森波
邱大海
邱代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麗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
被 告 邱錫壹
邱信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鑫輝
被 告 邱明雄
邱秋雄
邱春雄
邱春凉
邱連昌
邱麗櫻
邱 鬱
邱秀美
邱璧梅
邱怡昀 原住同上鄉中山路2段588巷3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華 現應為
被 告 邱奕霖
邱彥霖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應分割為如附圖一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7年9月5日員土測字第1612、1787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321.64平方公尺,由被告邱達雄取得;編號B、面積146.9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大海取得;編號C、面積139.34平方公尺,由被告邱代松取得;編號D、面積112.4平方公尺,由被告邱春凉取得;編號E、面積27.9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代松取得;編號F、面積27.82平方公尺,由被告邱大海取得;編號G、面積28.0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大海、邱代松、邱春凉共同取得,並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各3分之1維持共有;編號H、面積68.32,由被告邱代松取得;編號I、面積49.2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大海取得;編號J、面積133.32平方公尺,由被告邱春凉取得;編號K、面積333.52平方公尺,由被告邱英雄取得;編號L、面積255.06平方公尺,由被告邱連昌取得;編號M、面積106.8平方公尺,由被告邱大海取得;編號N、面積95.17平方公尺,由被告邱代松取得;編號O、面積188.48平方公尺,由被告邱達雄取得;編號P、面積227.6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英雄取得;編號Q、面積102.02平方公尺,由被告邱錫壹取得;編號R、面積102.02平方公尺,由被告邱和忍取得;編號S、面積102.02平方公尺,由被告邱柏諭取得;編號T、面積153.04平方公尺,由被告邱顯義取得;編號U、面積510.13平方公尺,由被告邱坤儀取得;編號V、面積135.03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編號W、面積135.03平方公尺,由被告邱至億取得;編號X、面積51.0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信雄取得;編號Y、面積51.0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明雄取得;編號Z、面積51.0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秋雄取得;編號甲、面積51.0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春雄取得;編號乙、面積153.04平方公尺,由被告邱鬱、邱秀美、邱璧梅、邱怡昀、邱奕霖、邱蓮芳、邱彥霖公同共有取得;編號丙、面積427.11平方公尺,由被告邱森波取得;編號丁、面積306.08平方公尺,由被告邱德容取得;編號戊、面積1897.14平方公尺由全體共有人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邱英雄、邱森波、邱大海、邱代松、邱信雄、邱至億 、邱奕霖、邱彥霖、邱蓮芳外,其餘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 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兩造間亦 無不分割期限之約定,惟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法訴請裁判分 割,請求依附圖一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 國107年9月5日員土測字第1612、1787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 示之方案分割,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邱大海、邱代松、邱森波、邱坤儀、邱至億、邱奕霖、 邱彥霖、邱蓮芳、邱英雄則以:同意依附圖一方案分割。 ㈡被告邱信雄則以:同意分割,對分割方案沒有意見,但原告 原本同意蓋公廳,後來又反悔;可以用畸零地蓋公廳等語。 ㈢部分被告未於最後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先前曾於準備 程序中陳述略以:①被告邱春凉則以:不要拆到房子,附圖 二現況圖所示A3跟A5部分希望跟邱代松之間留一點空間,不 要連著建築物直接分割等語;②被告邱德容、邱顯義則以: 原告變更我的分配位置沒有經過我同意,因此不同意原告之 分割方案等語。③被告邱達雄、邱鬱則以:只要公平,對分 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④被告邱錫壹則以:不同意分割,若 一定要分,要保留房子;系爭土地上我有五間房子在使用, 拆到我的房子,我犧牲太大等語。⑤被告邱連昌則以:同意 分割方案等語。
㈣其餘被告則未於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何答辯。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 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定有 明文。查系爭兩筆土地共有人均相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農業區,無因 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期限之約定 ,有地籍異動索引、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33至 87頁、第113頁、本院卷二第76至89頁)。兩造既無法協議 分割,且兩筆土地共有人均相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
及第824條第2項、第5項之規定,請求裁判合併分割,即屬 正當。
五、按法院於定分割方法時,須考量兩造之意願、土地現況、各 共有人原使用位置、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形狀及利用 價值,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等公平衡量。經查: ㈠系爭土地形狀約略成五邊形,東北邊有一排水溝,與系爭土 地間有一公所造道路,尚未編定路名,目前可供通行;北側 臨中山路2段588巷道路,乃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系爭土地 上坐落多棟建物,其坐落位置如附圖二現況圖所示,其中被 告邱大海所有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 之三樓建物、被告邱代松所有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 路0段000巷0號之三樓建物,部分屬保存登記建物,其餘三 合院部分使用年份均達30年以上等情,經本院囑託彰化縣員 林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勘測,分別製有勘驗測量筆錄、現場 簡圖、照片、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6年7月10日員土測字 第138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一第116至125頁、144至 154頁、第158頁)在卷可稽。
㈡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均為親戚關係,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 ,將系爭土地由北到南分為三區,中間開闢道路供全體共有 人通行,並盡量讓血親關係較親近之人分配區域相鄰。而系 爭土地上最北側如邱大海、邱代松、邱春涼、邱達雄等人所 有坐落於土地之上之建築物,其中邱大海及邱代松所有如附 圖二編號X、Y之三層樓加強磚造建物為保存登記建物,現分 別由二人居住使用,有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卷一第126 至127頁),其餘編號Z、甲、乙、丙、丁建物雖為未經保存 登記建物,然均由邱大海、邱代松、邱春涼、邱達雄居住使 用中,並經其適當整修,具有經濟價值(本院卷一第151至 154頁),共有人並有保留意願;此分割方案使邱大海、邱 代松、邱春凉、邱達雄等人於土地上具有經濟價值之建物均 能予以保留;而其餘編號A至S舊三合院部分之磚造房屋,除 公廳尚供奉神明及部分共有人之祖先外,其餘部分均已使用 30年以上,均已老舊,部分已破損而無人使用,且共有人多 無保留意願等情,有彩色照片為證(本院卷一第116至125頁 、第148至150頁),且就三合院所在位置坐落於土地中央, 如予以保留,將嚴重妨礙分割後各共有人分配土地之完整性 ,亦無人表示有保留舊三合院之意願,故無保留之必要。至 於被告邱德容、邱顯義、邱錫壹雖曾到庭表示不同意原告所 提之分割方案,然未提出分割方案,且於原告更正如附圖一 所示之分割方案後,亦未從表示任何意見。是本院審酌系爭 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各共有人意願及其利益均衡、公平
等情,認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已考量共有人之意願、 土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建物價值,分割後土地之通行、分 配位置、土地形狀,堪稱公平允當,爰為判決分割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本件為請求共有物分割之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 訟費用,顯失公平,併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量 情形命勝訴之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部。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一: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編號│共有人 │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
│ │ ├─────────┬─────────┤擔比例 │
│ │ │永發段90地號土地 │永發段91地號土地 │ │
│ │ │(5,406.87㎡) │(1,081.35㎡) │ │
├──┼────┼─────────┼─────────┼─────┤
│ 1 │邱德容 │1/15 │1/15 │1/15 │
├──┼────┼─────────┼─────────┼─────┤
│ 2 │邱坤儀 │1/9 │1/9 │1/9 │
├──┼────┼─────────┼─────────┼─────┤
│ 3 │邱達雄 │1/9 │1/9 │1/9 │
├──┼────┼─────────┼─────────┼─────┤
│ 4 │邱和忍 │5/225 │1/45 │1/45 │
├──┼────┼─────────┼─────────┼─────┤
│ 5 │邱英雄 │11/90 │11/90 │11/90 │
├──┼────┼─────────┼─────────┼─────┤
│ 6 │邱顯義 │1/30 │1/30 │1/30 │
├──┼────┼─────────┼─────────┼─────┤
│ 7 │邱柏諭 │1/45 │1/45 │1/45 │
├──┼────┼─────────┼─────────┼─────┤
│ 8 │邱森波 │427/4590 │427/4590 │427/4590 │
├──┼────┼─────────┼─────────┼─────┤
│ 9 │邱大海 │1/18 │1/18 │1/18 │
├──┼────┼─────────┼─────────┼─────┤
│ 10 │邱代松 │1/18 │1/18 │1/18 │
├──┼────┼─────────┼─────────┼─────┤
│ 11 │邱錫壹 │1/45 │1/45 │1/45 │
├──┼────┼─────────┼─────────┼─────┤
│ 12 │邱信雄 │1/90 │1/90 │1/90 │
├──┼────┼─────────┼─────────┼─────┤
│ 13 │邱明雄 │1/90 │1/90 │1/90 │
├──┼────┼─────────┼─────────┼─────┤
│ 14 │邱秋雄 │1/90 │1/90 │1/90 │
├──┼────┼─────────┼─────────┼─────┤
│ 15 │邱春雄 │1/90 │1/90 │1/90 │
├──┼────┼─────────┼─────────┼─────┤
│ 16 │邱春凉 │1/18 │1/18 │1/18 │
├──┼────┼─────────┼─────────┼─────┤
│ 17 │邱連昌 │1/18 │1/18 │1/18 │
├──┼────┼─────────┼─────────┼─────┤
│ 18 │邱麗櫻 │1/27 │1/27 │1/27 │
├──┼────┼─────────┼─────────┼─────┤
│ 19 │邱洪洲 │729/24786 │729/24786 │729/24786 │
├──┼────┼─────────┼─────────┼─────┤
│ 20 │邱至億 │729/24786 │729/24786 │729/24786 │
├──┼────┼─────────┼─────────┼─────┤
│ 21 │邱 鬱 │公同共有1/30 │公同共有1/30 │連帶負擔 │
├──┼────┤ │ │1/30 │
│ 22 │邱蓮芳 │ │ │ │
├──┼────┤ │ │ │
│ 23 │邱秀美 │ │ │ │
├──┼────┤ │ │ │
│ 24 │邱璧梅 │ │ │ │
├──┼────┤ │ │ │
│ 25 │邱怡昀 │ │ │ │
├──┼────┤ │ │ │
│ 26 │邱奕霖 │ │ │ │
├──┼────┤ │ │ │
│ 27 │邱彥霖 │ │ │ │
├──┴────┴─────────┴─────────┴─────┤
│備註:共有人邱大海、邱代松於107年3月9日拍賣取得共有人邱麗櫻之應有 │
│部分。 │
└─────────────────────────────────┘
附表二:道路分擔比例
┌──┬────┬───────┐
│編號│共有人 │負擔比例 │
├──┼────┼───────┤
│ 1 │邱德容 │1/15 │
├──┼────┼───────┤
│ 2 │邱坤儀 │1/9 │
├──┼────┼───────┤
│ 3 │邱達雄 │1/9 │
├──┼────┼───────┤
│ 4 │邱和忍 │1/45 │
├──┼────┼───────┤
│ 5 │邱英雄 │11/90 │
├──┼────┼───────┤
│ 6 │邱顯義 │1/30 │
├──┼────┼───────┤
│ 7 │邱柏諭 │1/45 │
├──┼────┼───────┤
│ 8 │邱森波 │427/4590 │
├──┼────┼───────┤
│ 9 │邱大海 │2/27 │
├──┼────┼───────┤
│ 10 │邱代松 │2/27 │
├──┼────┼───────┤
│ 11 │邱錫壹 │1/45 │
├──┼────┼───────┤
│ 12 │邱信雄 │1/90 │
├──┼────┼───────┤
│ 13 │邱明雄 │1/90 │
├──┼────┼───────┤
│ 14 │邱秋雄 │1/90 │
├──┼────┼───────┤
│ 15 │邱春雄 │1/90 │
├──┼────┼───────┤
│ 16 │邱春凉 │1/18 │
├──┼────┼───────┤
│ 17 │邱連昌 │1/18 │
├──┼────┼───────┤
│ 18 │邱洪洲 │729/24786 │
├──┼────┼───────┤
│ 19 │邱至億 │729/24786 │
├──┼────┼───────┤
│ 20 │邱 鬱 │公同共有1/30 │
├──┼────┤ │
│ 21 │邱蓮芳 │ │
├──┼────┤ │
│ 22 │邱秀美 │ │
├──┼────┤ │
│ 23 │邱璧梅 │ │
├──┼────┤ │
│ 24 │邱怡昀 │ │
├──┼────┤ │
│ 25 │邱奕霖 │ │
├──┼────┤ │
│ 26 │邱彥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