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四湖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35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廖四湖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二、五至十六、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二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廖四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應適用法條部分, 刪除關於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加重其刑之部 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簡字 第1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被告雖於受上開案件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揆諸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與本 件違反藥事法案件之罪質不同,無證據證明被告經上開案件 執行完畢後,仍未收矯治之效,而有特別須加重其最低本刑 之必要,爰認毋庸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 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知悉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5至16、20、22至24 、26至27所示之物,均屬禁藥,仍予以販售,所為應予非難 ;被告於本案販賣禁藥之犯罪時間、販賣數量、營收狀況等 犯罪情節;惟其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暨其於本院審 理時自陳國小畢業,已婚,子女已成年,目前每日早上於菜 市場負責送菜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8頁),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至被告雖另以書狀陳稱略以:伊已坦承犯行,深感悔悟,請 審酌伊僅國小畢業,智識淺薄,思慮不周,方有本件犯行。 又伊並非透過網際網路大量販售禁藥,亦無人因購買其所販
賣之禁藥而受有生命、身體損害,伊所造成之危害極其微小 ,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惟查,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禁藥罪,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 本院審酌上開情形後,予以宣告得易服勞役之刑,已如前述 ,是本件並無科以最輕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而須另依刑法 第59條減輕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扣案如起訴書附表1至2、5至16、20、22至24、2 6至27所示之物,均屬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供承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係新臺幣(下同)1萬 元(見本院卷第78頁),檢察官雖認犯罪所得為15萬元,但乏 證據足以證明,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政安到庭執行職務 。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594號
被 告 廖四湖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四湖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簡 字第1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20 日執行完畢(累犯)。另曾因販賣禁藥案件,於106年9月29 日查獲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75號判處 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12月20日確定。二、詎廖四湖明知如附表(編號3、4、17、18、19、21、25除外 )所示之藥品(下稱本案禁藥),均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輸入,且未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之禁藥,竟基於販 賣禁藥之單一犯意,未經核准,先在臺中市干城市場,陸續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購入本案禁藥,且於前 案被查獲後,仍自106年11月某時起至107年3月23日上午10 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彰化縣鹿港鎮光復路市場停車場擺攤 陳列,以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 本案禁藥給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107年3月23日上午10 時許,經彰化縣衛生局會同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在 彰化縣鹿港鎮光復路市場停車場進行稽查,當場查獲廖四湖 陳列販售本案禁藥,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四湖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附 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復有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管理工作稽查 紀錄表1份、彰化縣衛生局封存沒入物品清單3張、彰化縣衛 生局藥物、化妝品及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6份、查獲照片10 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西藥成分產品說明資料5 張、財政部關務署送驗含西藥成分資料2張、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07年5月21日FDA研字第1070010680號函暨檢 驗報告書1份、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25日衛福中字第1070080 0613號函1份、彰化縣衛生局107年6月4日彰衛藥字第107008 21919號函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
判決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二、所犯法條:
㈠按藥事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所稱「禁藥」係指:(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 、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 此限)而言。經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上開藥品,來 源不明,且上開藥品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自屬藥 事法第22條第2款前段所規範之「禁藥」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 罪嫌。
㈢接續犯:被告基於同一販賣禁藥之犯意,自106年11月間某 日起至107年3月23日上午1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固定於前揭 地點擺設攤位販賣上開禁藥,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反 覆實施販賣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
㈣累犯: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加重其刑。 ㈤請宣告沒收:
1.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編號3、4、17、18、19、21、25除外) ,均屬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 告沒收之。
2.另被告供稱伊之犯罪所得無法估計,惟被告供稱每月收入約 3萬元計,伊販售期間達5個月(106年11月到107年3月), 估算之犯罪所得為15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建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
附錄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藥品名稱│查扣│含有藥品成分│備 註 │
│ │ │數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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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寶膠囊│46 │含Sildenafil│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 │ │瓶 │成分 │局壯陽類(大陸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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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體牛鞭│40 │含Sildenafil│同1. │
│ │ │瓶 │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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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威馬性專│2瓶 │ │未送驗 │
│ │用噴射劑│ │ │ │
│ │(STUD │ │ │ │
│ │100 │ │ │ │
│ │Deley │ │ │ │
│ │Spray)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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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剛噴霧│3瓶 │ │未送驗 │
│ │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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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克林頓生│17 │含Sildenafil│同1. │
│ │精片 │瓶 │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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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炮到天│24 │含Sildenafil│同1. │
│ │亮 │瓶 │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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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igour │2瓶 │含Sildenafil│雲檢 107 偵 1695 、 4011│
│ │800 │ │成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4 之證 │
│ │ │ │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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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老二 │5瓶 │含Sildenafil│同1. │
│ │ │ │成分 │ │
├───┼────┼──┼──────┼────────────┤
│9. │德國黑金│7瓶 │含Sildenafil│同1. │
│ │剛 │ │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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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勁霸男根│19 │含Sildenafil│同 1. 雲檢 107 偵 1695 │
│ │ │瓶 │成分 │、 40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 │ │ │9 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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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德國黑豹│12 │含Sildenafil│彰化縣衛生局 107 年 6 月│
│ │ │瓶 │成分 │4 日彰衛藥字第1070021919│
│ │ │ │ │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 │ │ │ │管理署107年5月21日FDA研 │
│ │ │ │ │字第1070010680號函與所附│
│ │ │ │ │檢驗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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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雪狼 │7瓶 │含Sildenafil│同11 │
│ │CHEL │ │成分 │ │
│ │BOAK │ │ │ │
├───┼────┼──┼──────┼────────────┤
│13 │虫草活腎│11 │含Sildenafil│同11 │
│ │膠囊 │瓶 │成分 │ │
├───┼────┼──┼──────┼────────────┤
│14 │血寶鹿茸│9瓶 │內容包裝含中│同11 │
│ │ │ │草藥成分,應│ │
│ │ │ │以藥品管理 │ │
├───┼────┼──┼──────┼────────────┤
│15 │WEILE 偉│17 │含Sildenafil│同11 │
│ │力 │瓶 │成分 │ │
├───┼────┼──┼──────┼────────────┤
│16 │USA │5瓶 │含Sildenafil│同11 │
│ │DACHANGG│ │成分 │ │
│ │ │ │ │ │
├───┼────┼──┼──────┼────────────┤
│17 │ │2瓶 │無(送驗數量│同11 │
│ │IMPOTENC│ │不足,不予檢│ │
│ │ │ │驗) │ │
├───┼────┼──┼──────┼────────────┤
│18 │蒼蠅粉 │3盒 │無(送驗數量│同11 │
│ │FIYD5 │ │不足,不予檢│ │
│ │ │ │驗) │ │
├───┼────┼──┼──────┼────────────┤
│19 │蒼蠅水 │3盒 │無(送驗數量│同11 │
│ │FIYD5 │ │不足,不予檢│ │
│ │ │ │驗) │ │
├───┼────┼──┼──────┼────────────┤
│20 │印度神油│2盒 │內容含有中藥│同 11 、雲檢 107 偵 1695│
│ │ │ │材且宣稱醫療│、 40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 │ │效能,應以藥│7 證據 │
│ │ │ │品管理(送驗│ │
│ │ │ │數量不足,不│ │
│ │ │ │予檢驗) │ │
├───┼────┼──┼──────┼────────────┤
│21 │天然虫草│2盒 │無(送驗數量│同11 │
│ │王 │ │不足,不予檢│ │
│ │ │ │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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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鹿茸生精│2盒 │內容含有中藥│同11 │
│ │丸 │ │材且宣稱醫療│ │
│ │ │ │效能,應以藥│ │
│ │ │ │品管理(送驗│ │
│ │ │ │數量不足,不│ │
│ │ │ │予檢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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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牛寶│1盒 │內容含有中藥│同11 │
│ │ │ │材且宣稱醫療│ │
│ │ │ │效能,應以藥│ │
│ │ │ │品管理(送驗│ │
│ │ │ │數量不足,不│ │
│ │ │ │予檢驗) │ │
├───┼────┼──┼──────┼────────────┤
│24 │速效海狗│1盒 │內容含有中藥│同11 │
│ │丸 │ │材且宣稱醫療│ │
│ │ │ │效能,應以藥│ │
│ │ │ │品管理(送驗│ │
│ │ │ │數量不足,不│ │
│ │ │ │予檢驗) │ │
├───┼────┼──┼──────┼────────────┤
│25 │Top │2盒 │無(送驗數量│同11 │
│ │Penis │ │不足,不予檢│ │
│ │Ointment│ │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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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Top │1盒 │(送驗數量不│同 11 、雲檢 107 偵 1695│
│ │Begeiste│ │足,不予檢驗│、 40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Saibe │ │) │12 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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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极品瑪咖│1盒 │標示為強效 │同11 │
│ │ │ │PDE-5 抑制劑│ │
│ │ │ │,宣稱醫療效│ │
│ │ │ │能(送驗數量│ │
│ │ │ │不足,不予檢│ │
│ │ │ │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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