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弘迪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李建宏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6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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