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8年度,4號
CHDM,108,自,4,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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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蕭仁正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蔡英文等人違憲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自訴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準用刑 事訴訟法第307 條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43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蕭仁正對被告蔡英文、蘇貞昌賴清德、林佳 龍、吳宏謀賀陳旦王國材張政鴻周永暉范植谷鹿潔身張博雅蔡清祥邱太三等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裁定命自訴人應 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14日送達予自訴人收受,惟自訴人迄 今仍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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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