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育安
具 保 人 謝沂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沂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育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8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8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 107 年5 月2 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 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 接受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 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案矯正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 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顯 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