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8年度,33號
CHDM,108,秩,33,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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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被移送人  林木興



      蔡慶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3月15日和警分偵字第10800055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木興蔡慶順互相鬥毆,林木興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蔡慶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行為事實:
㈠時間:民國108年2月28日下午1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和美鎮竹營里惠安街土地公廟旁。 ㈢行為:被移送人林木興蔡慶順酒後起爭執,發生口角,進 而互相鬥毆。
二、證據:
㈠被移送人林木興蔡慶順於警詢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林木興蔡慶順受傷照片。
三、裁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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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