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28號
CHDM,108,交重附民,28,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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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陳清水
上列原告因被告王耀男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7年度交易字
第8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王耀興即泰興傢俱行」之住所或居所之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對被告「王耀興即泰興傢俱行」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l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除記載被告王 耀男外,尚併列「王耀興即泰興傢俱行」為被告,即原告除 對被告黃聖文起訴外,另亦對被告「王耀興即泰興傢俱行」 起訴。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王耀興即泰 興傢俱行」之住所、居所,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揆諸前 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之起訴程式並非合法,爰命原告應於 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不為補 正,逕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另原告具狀補正時,宜檢附「 泰興傢俱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並敘明「泰興傢俱行」之營 業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或「公司」)。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l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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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