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啓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59
、2274、2275、2276、2437、3137、3363、3795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1367 號、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2620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偵字第3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啓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啓同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連同 密碼交付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 之工具,循網路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畢諾克線上 投注站國內招募作業組」、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鄭歆妍」之 人聯絡,約定由廖啓同提供帳戶給公司之會員結算輸贏兌匯 使用,每個帳戶可得到以10日為1 期新臺幣(下同)1 萬元 之報酬,廖啓同因家用缺錢,不顧他人可能遭詐騙之危險, 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之犯 意,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22時6 分許,至統一便利商店線 西門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0 號),將 其所有之:①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 帳戶)、②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 銀帳戶)、③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第一 銀行帳戶)、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下 稱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依「鄭歆妍」指示先將提款卡密碼全部變更為「116688 」,使用便利商店之宅配服務,寄給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 自稱「蔣宏南」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廖啓 同之上述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 二之詐欺對象,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施以詐術,使彼等均陷 於錯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廖啓同之上述帳戶,旋 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殆盡。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
者,檢察官、被告廖啓同、辯護人均無意見,且經本院於審 理時提示告以要旨而踐行合法調查,亦無人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這些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 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又無顯不可信之狀況,認為適當而均 得作為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皆有證據 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廖啓同就上述犯罪事 實坦承不諱,復有附表一各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被 告和「鄭歆妍」之LINE對話紀錄(見107 偵2159號卷第22-2 6 頁)、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卷第49頁)在卷可佐,而各告訴人 遭詐欺後匯款至被告帳戶等事實,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 之證據為憑,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犯 行事證明確,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廖啓同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任他人使用 自己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得持以詐欺告訴人等之金錢, 復依指示將其合作金庫內之受贓款提領出,轉匯至其他帳 戶,有如前述,尚無證據顯示其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 施以詐術)之實施,亦無證據顯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存 有犯意聯絡,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交寄行為提 供數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造成數人受害,是以一 幫助行為同時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罪。被告幫助他人實行 詐欺取財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二)至於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所為尚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罪一節。惟按,對於 洗錢行為之防制,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 利益之來源合法化;因此,是否構成洗錢罪,應以行為人 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特定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及行為 ,始克相當;故此,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 無因而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 、所在、所有權或其他權益改變,因而妨礙特定犯罪之追 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若非先有犯罪所得 或利益存在,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 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 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
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6 年 度台上字第269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此,必須於特定犯 罪已發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已產生時,而提供帳戶 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才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 2 款所稱之洗錢行為。倘在特定犯罪尚未發生,或犯罪所 得即洗錢標的尚未產生時,其單純提供帳戶之人,因未能 確定而明知特定犯罪已存在,亦無從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 犯罪所得,其所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規定處罰之洗 錢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69 號 判決同此意見)。本案被告於提供上開帳戶之際,告訴人 等均尚未遭騙,遑論有詐欺犯罪之犯罪所得贓款存在,從 而被告所為並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成立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間,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諭知無罪,併此敘 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職畢業、未婚,是 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卻貪圖暴利,將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提供給陌生人,淪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供犯罪工 具使用,使詐騙集團隱身幕後,增加犯罪查緝難度,危害 財產交易安全,實無可取,被告提供之帳戶多達4 個,造 成十餘位告訴人蒙受損害,累積相當數額,罪質非輕;暨 考量被告尚有扶養人口,目前為中低收入戶,背負車禍分 期賠償及信用卡消費債務,此有彰化縣線西鄉中低收入戶 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獲扶助)、彰化縣線西鄉調解委員會 調解書在卷可稽,家庭經濟壓力龐大,應是導致被告犯案 的重要因素,暨考量被告除本案外,尚無其他犯罪科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 ,另考量被告交付帳戶多達4 個,告訴人人數及損害總額 不低,迄未獲賠償,故仍不宜宣告緩刑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 人使用後,已取得約定對價,故無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政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帳戶)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1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7 年度偵字第2159號卷第17-21 頁、 │
│ │ │ │107 年偵字第2276號卷第15-19 頁、 │
│ │ │ │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6954號影卷第│
│ │ │ │29 -30頁 │
├──┼────────┼─────────┼──────────────────┤
│ 2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7 年度偵字第2274號卷第18-21 頁、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437號卷第18-21 頁、 │
│ │ │ │107 年度偵字第3137號卷第24 -27頁、 │
│ │ │ │107 年度偵字第6914號卷第18-20 頁 │
├──┼────────┼─────────┼──────────────────┤
│ 3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07 年度偵字第3795號卷第24-28 頁、 │
│ │ │ │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2518 號影卷│
│ │ │ │第95-96 頁 │
├──┼────────┼─────────┼──────────────────┤
│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07 年度偵字第2275號卷第20-23 頁、 │
│ │ │ │107 年度偵字第3363號卷第21-24 頁 │
└──┴────────┴─────────┴──────────────────┘
附表二
┌──┬────┬───────────────┬──────┬─────────┐
│編號│詐欺對象│被害事實(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
├──┼────┼───────────────┼──────┼─────────┤
│ 1 │白雲飛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7時許│臺灣銀行帳戶│1.告訴人白雲飛警詢│
│ │ │,佯裝是網站客服人員(Crafthol│ │ 之指訴(107 年 │
│ │ │ic網站),致電白雲飛,佯稱其先│ │ 度偵字第2159號卷│
│ │ │前上網購買「宇宙人抱枕」商品時│ │ 第6-7 頁) │
│ │ │因網路訂單設定錯誤,導致帳戶會│ │2.白雲飛之新竹縣政│
│ │ │重覆扣款,要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 │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 │ │銀行處理云云,白雲飛隨後接到自│ │ 竹北派出所陳報單│
│ │ │稱銀行行員來電,稱必須操作自動│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櫃員機方可取消訂單云云,致白雲│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飛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3分許,│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至新竹縣○○市○○○街0 號1 樓│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之自動櫃員機,自其帳戶(帳號 │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29,912元至右列帳戶。 │ │ 案件紀錄表(同上│
│ │ │ │ │ 卷第9-11、13-15 │
│ │ │ │ │ 頁) │
│ │ │ │ │3.合作金庫銀行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同上卷第16頁)│
├──┼────┼───────────────┼──────┼─────────┤
│ 2 │陳品瑄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9時56│台中商銀帳戶│1.告訴人陳品瑄警詢│
│ │ │分許,佯裝網路購物平台「瘋狂賣│ │ 之指訴(107 年度│
│ │ │客」客服人員,致電陳品瑄,佯稱│ │ 偵字第2274號卷第│
│ │ │其先前上網購買商品「枕頭」時,│ │ 6-7 頁) │
│ │ │因誤設重覆訂購,之後會有信用卡│ │2.陳品瑄之新竹縣政│
│ │ │銀行來協助處理,陳品瑄隨後接到│ │ 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 │ │信用卡銀行來電,要求提供提款卡│ │ 二重埔派出所陳報│
│ │ │資料,陳品瑄提供台北富邦信用卡│ │ 單、受理各類案件│
│ │ │資料後,詐騙集團稱讀取不到資料│ │ 紀錄表、受理刑事│
│ │ │,陳品瑄另提供兆豐、遠東銀行提│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款卡資料,並要到自動櫃員機方可│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取消訂單云云,致陳品瑄陷於錯誤│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至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郵局之自│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動櫃員機,分別於: │ │ 騙案件紀錄表、金│
│ │ │1.同日21時14分許,自其兆豐帳戶│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轉│ │ 報單(同上卷第9-│
│ │ │ 帳3,100 元至右列帳戶 │ │ 11、23-15 頁) │
│ │ │2.同日21時16分許,自其遠東銀行│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易明細表(同上卷│
│ │ │ 號)轉帳14,811元至右列帳戶。│ │ 第16頁) │
├──┼────┼───────────────┼──────┼─────────┤
│ 3 │李文呈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7時許│臺灣中小企銀│1.告訴人李文呈警詢│
│ │ │,佯裝是上海商業銀行專員,致電│帳戶 │ 之指訴(107 年 │
│ │ │李文呈,佯稱其有一筆網路購物訂│ │ 度偵字第2275號卷│
│ │ │單,如未取消將會扣款,隨後李文│ │ 第6-8 頁) │
│ │ │呈接到自稱安利美特之店員來電,│ │2.李文呈之臺南市政│
│ │ │稱要至自動櫃員機方可取消訂單云│ │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 │ │云,致李文呈陷於錯誤,乃於同日│ │ 大灣派出所受理各│
│ │ │17時39分許,至臺南市永康區大彎│ │ 類案件紀錄表、受│
│ │ │路951 號統一超商之自動櫃員機,│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自其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11-│ │ 聯單、受理詐騙帳│
│ │ │00000000000000號)轉帳29,985元│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至右列帳戶。 │ │ 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同上│
│ │ │ │ │ 卷第10-11 、13 │
│ │ │ │ │ -15 頁) │
│ │ │ │ │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 存摺影本(同上卷│
│ │ │ │ │ 第16-1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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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維萱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9時13│臺灣銀行帳戶│1.告訴人楊維萱警詢│
│ │ │分許,佯裝是網站賣家及郵局人員│ │ 之指訴(107 年度│
│ │ │,致電楊維萱,佯稱其之前上網訂│ │ 偵字第2276號卷第│
│ │ │購電影票時,因為電腦出問題,訂│ │ 7 頁) │
│ │ │單有錯誤,必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方│ │2.楊維萱之桃園市政│
│ │ │可取消訂單,否則會遭重覆扣款云│ │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云,致楊維萱陷於錯誤,乃於同日│ │ 普仁派出所受理各│
│ │ │20時0 分許,至桃園市中壢區中北│ │ 類案件紀錄表、受│
│ │ │路200 號中原大學郵局之自動櫃員│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機,自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 │ 示簡便格式表、內│
│ │ │000000000 號)轉帳6,131 元至右│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列帳戶。 │ │ 案件紀錄表(同上│
│ │ │ │ │ 卷第9、11-13頁)│
│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 易明細表(同上卷│
│ │ │ │ │ 第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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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明慈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8時22│台中商銀帳戶│1.告訴人王明慈警詢│
│ │ │分許,致電王明慈,佯稱其上網購│ │ 之指訴(107 年度│
│ │ │物扣款錯誤,並要王明慈操作自動│ │ 偵字第2437號卷第│
│ │ │櫃員機先查看,致王明慈陷於錯誤│ │ 6-7頁) │
│ │ │後,乃於同日19時33分許,至臺北│ │2.王明慈之桃園市政│
│ │ │市○○區○○○路0 段000 號陽信│ │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 │ │銀行南京分行之自動櫃員機,自其│ │ 草湳派出所受理各│
│ │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類案件紀錄表、受│
│ │ │52號)轉帳29,958元至右列帳戶。│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聯單、受理詐騙帳│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同上│
│ │ │ │ │ 卷第9-10、12-15 │
│ │ │ │ │ 頁) │
│ │ │ │ │3.陽信銀行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表(同│
│ │ │ │ │ 上偵卷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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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建宏 │集團成員於107年1 月8 日18時32 │台中商銀帳戶│1.告訴人林建弘警詢│
│ │ │分許,佯裝是「饗食天堂」服務人│ │ 之指訴(107 年度│
│ │ │員及郵局人員,先後致電林建宏,│ │ 偵字第3137號卷第│
│ │ │佯稱其先前去「饗食天堂」用餐後│ │ 7-9頁) │
│ │ │,系統將其誤植成高級會員,若不│ │2.林建宏之臺北市政│
│ │ │取消,帳戶將會遭到扣款云云,致│ │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 │ │林建宏陷於錯誤,乃於同日19時29│ │ 長春路派出所陳報│
│ │ │分許,至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 │ │ 單、受理各類案件│
│ │ │段167 號匯豐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 紀錄表、受理刑事│
│ │ │自其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0000000000號),轉帳29,985元至│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右列帳戶。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騙案件紀錄表、金│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報單(同上卷第11│
│ │ │ │ │ -13 、15-20 頁)│
│ │ │ │ │3.匯豐銀行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表(同│
│ │ │ │ │ 上卷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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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鄒秉錡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7時49│第一商業銀行│1.告訴人鄒秉錡警詢│
│ │ │分許,佯裝是網路賣家及郵局人員│帳戶 │ 之指訴(107 年度│
│ │ │,先後致電鄒秉錡,佯稱其之前上│ │ 偵字第3795號卷第│
│ │ │網訂購耳機時,因為員工操作電腦│ │ 7-10頁) │
│ │ │錯誤多訂,必須要解除訂單,要其│ │2.鄒秉錡之臺中市政│
│ │ │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訂單,否則會遭│ │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 │到扣款云云,致鄒秉錡陷於錯誤,│ │ 西屯派出所受理各│
│ │ │乃於同日18時50分許,至臺中市○○ ○ ○○○○○○○○○○ ○ ○○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之│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帳戶(帳號│ │ 聯單、受理詐騙帳│
│ │ │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4,985 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右│ │ 式表、內政部警政│
│ │ │列帳戶。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同上│
│ │ │ │ │ 偵卷第12-13 、15│
│ │ │ │ │ -17頁) │
│ │ │ │ │3.鄒秉錡之行動電話│
│ │ │ │ │ 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 │ │ │ │ (同上偵卷第18 │
│ │ │ │ │ -20 頁) │
│ │ │ │ │4.鄒秉錡之郵政儲金│
│ │ │ │ │ 提款卡影本(同上│
│ │ │ │ │ 偵卷第22頁) │
├──┼────┼───────────────┼──────┼─────────┤
│ 8 │高瑩潔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6時51│臺灣中小企銀│1.被害人高瑩潔警詢│
│ │ │分許,佯裝是「雅芳化妝品」服務│帳戶 │ 之指訴(107 年偵│
│ │ │人員,致電高瑩潔,佯稱其個人資│ │ 字第3363號卷第7 │
│ │ │料遭公司員工輸入錯誤,若不更正│ │ -8頁) │
│ │ │帳戶將會遭到每月重覆扣款云云,│ │2.高瑩潔之臺東縣警│
│ │ │致高瑩潔陷於錯誤,乃於同日17時│ │ 察局關山分局鹿野│
│ │ │26分許,至臺東縣鹿野鄉中華路1 │ │ 分駐所陳報單、受│
│ │ │段98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自其郵局帳戶領出現金3 萬元,再│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以現金存款方式,將27,985元(扣│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除手續15元)存至右列帳戶。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便格式、內政部警│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
│ │ │ │ │ 防機制通報單(同│
│ │ │ │ │ 上偵卷第10-12 、│
│ │ │ │ │ 14 -16頁) │
│ │ │ │ │3.高瑩潔之行動電話│
│ │ │ │ │ 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 │ │ │ │ 片(同上偵卷第17│
│ │ │ │ │ -18 頁) │
│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 │ 台新銀行交易明細│
│ │ │ │ │ 表(同上偵卷第19│
│ │ │ │ │ 頁) │
├──┼────┼───────────────┼──────┼─────────┤
│ 9 │洪芷鈴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7時32│第一商業銀行│1.告訴人洪芷鈴警詢│
│ │ │分許,佯裝是臉書私人賣家之客服│帳戶 │ 之指訴(臺中地檢│
│ │ │人員,致電鄒秉錡,佯稱其之前訂│ │ 署107 年度偵字第│
│ │ │購「置物櫃」,如要取消訂單,帳│ │ 12518 號影卷第79│
│ │ │務清掉,必須要去匯款云云,致洪│ │ -80頁、高市警前│
│ │ │芷鈴陷於錯誤,乃於同日18時24分│ │ 分偵00000000000 │
│ │ │許,至高雄市燕巢區深水里深中路│ │ 號影卷第18-20 頁│
│ │ │58號高雄應用大學外之統一便利商│ │ ) │
│ │ │店內自動櫃員機,自其帳號007-16│ │2.洪芷鈴之高雄市政│
│ │ │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9,985 元至│ │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 │ │右列帳戶。 │ │ 深水派出所受理刑│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制通報單、受理詐│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專線紀錄表(同上│
│ │ │ │ │ 偵卷第81-87頁 )│
│ │ │ │ │3.洪芷鈴之高雄市政│
│ │ │ │ │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 │ │ │ │ 深水派出陳報單、│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165 專線協請金│
│ │ │ │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 │ │ │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高市警前分偵10│
│ │ │ │ │ 000000000 號影卷│
│ │ │ │ │ 第19、93、94、98│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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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蕭曄謙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20時30│台中商銀帳戶│1.被害人蕭曄謙警詢│
│ │ │分許,佯裝是富邦銀行信用卡客服│ │ 之指訴(107 年度│
│ │ │人員,致電蕭曄謙,佯稱其信用卡│ │ 偵字第6914號影卷│
│ │ │遭盜刷50餘筆,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 第12 -13頁)。 │
│ │ │作取消遭盜刷之款項云云,致蕭曄│ │2.蕭曄謙之新北市政│
│ │ │謙陷於錯誤,至新北市五股區成泰│ │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 │ │路3 段541 號郵局自動櫃員機,分│ │ 成州派出所受理各│
│ │ │別於: │ │ 類案件紀錄表、內│
│ │ │1.同日20時30分許,自其元大銀行│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號)轉帳16,383元至右列帳戶。│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2.於同上時、地,轉帳1,627 元(│ │ 簡便格式表(同上│
│ │ │ 扣除手續費15元)至右列帳戶。│ │ 偵卷第21-23頁) │
│ │ │ │ │3.蕭曄謙之元大銀行│
│ │ │ │ │ 存摺影本(同上偵│
│ │ │ │ │ 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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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羅文澤 │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8 日18時23│臺灣銀行帳戶│1.告訴人羅文澤警詢│
│ │ │分至34分許,佯裝是雄獅旅行社及│ │ 之指訴(桃園地檢│
│ │ │中國信託信用卡公司之客服人員,│ │ 署107 年度偵字第│
│ │ │先後致電羅文澤,佯稱網路交易設│ │ 6954號影卷第18 │
│ │ │定錯誤,多訂一份旅遊票券,須先│ │ -20 頁) │
│ │ │以網路ATM 登入確認帳戶餘額,雙│ │2.羅文澤之高雄市政│
│ │ │方再核對帳戶餘額是否一致云云,│ │ 府警察局仁武分行│
│ │ │羅文澤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先│ │ 澄觀派出所受理詐│
│ │ │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金額打上代│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號16898 、轉出帳號打上000-0000│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0000000 號後,因電腦當機無法匯│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款,詐騙集團成員另要求羅文澤至│ │ 專線紀錄表(同上│
│ │ │實體自動櫃員機操作,羅文澤依照│ │ 偵卷第23、25頁)│
│ │ │指示匯款後,對方佯稱畫面應該是│ │3.交易明細擷圖(同│
│ │ │「取消交易」而非「匯款成功」,│ │ 上偵卷第24頁) │
│ │ │佯稱要幫忙把交易金額轉回來,要│ │ │
│ │ │求羅文澤提供家人帳戶,羅文澤遂│ │ │
│ │ │於同日19時45分許,以其父親郵局│ │ │
│ │ │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轉│ │ │
│ │ │帳29,987元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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