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88號
PTDV,108,訴,388,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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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被   告 定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崧仕 
被   告 管業平 
      林芳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7,227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紙及本院收 費查詢簡答表、繳費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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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