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9號
PTDV,108,訴,189,201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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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莊承勳 
      李姿蓉 
被   告 蘇義輝 
      蘇文志 
      蘇揚達 
      蘇義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 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 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 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將被繼承人蘇清木之全體繼承人均列為本 件被告,且未將其所遺全部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89 號裁定命其遵 期補正。茲該裁定業於108 年3 月2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 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參。又原告雖具狀追加被繼承人蘇清木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陳報被繼承人蘇清木之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即本件各被告之姓名與住所,然迄未將被繼承人蘇 清木所遺全部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經核閱原告提出之民 事更正準備書狀自明,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各1 紙存卷足憑。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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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