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佑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 告 蔡風吉即政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折價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1,634 元(附帶
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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