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8號
PTDV,108,補,208,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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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葉正洋即六堆願景工作坊

被   告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傅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簽訂之屏東縣竹田鄉竹田驛
園委託專業服務案勞務採購契約存在,而上開契約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276,000 元,有勞務採購契約書在卷可憑,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7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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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