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楊宗儒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光証、蕭光榮、蕭秋薇及蕭琇憶間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9,500 元(坐落屏東縣○○市○○段00
00○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建物之課稅總現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