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邱雪萍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張瑜峻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於法不合,應依被告人數補正起訴
狀繕本(影本),並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