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以琳即高美枝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張峰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邱慶鴻 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以琳即高美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 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 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以琳即高美枝前因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以107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同年2 月23日確定在 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 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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