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66號
PTDV,108,司繼,266,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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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66號
聲 明 人 梁容銜 

法定代理人 梁祖豪 
      李冠儀 
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饒美菊、鄧政憲、鄧
政法、鄧淑華、鄧裕恩、鄧雅宸、梁庭嘉梁祖豪花政揚、花
千惠、鄧楷騰鄧竹均、黃鼎淞、黃揚哲林芊妤、林定儒之部
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梁容銜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 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 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鄧貴昌(下稱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鄧貴昌(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鄉○○路000 巷00號)於108 年1 月5 日死亡,聲請人 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 查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聲明人梁容銜係被繼承人鄧貴昌之曾孫, 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鄧貴昌 尚有孫子女即陳品蓉、陳威名,此有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 108 年4 月11日屏萬戶字第10830099300 號函及戶籍資料在 卷可按。復查陳品蓉、陳威名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無 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案件查詢清單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 定,被繼承人鄧貴昌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陳品蓉、陳威名 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梁容銜依法即無繼承權,是其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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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