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85號
PTDV,108,司票,385,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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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蔡清吉 
上列聲請人與張奎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屏東縣○○鄉○○路0 號」
  是否為聲請人之送達地址?如非相對人之地址,請提出相對
  人之確實可供送達之地址。
二、茲因台端未勾選請求利息之部分,請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
  是,則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08 年3 月15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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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