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蔡清吉
上列聲請人與張奎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屏東縣○○鄉○○路0 號」
是否為聲請人之送達地址?如非相對人之地址,請提出相對
人之確實可供送達之地址。
二、茲因台端未勾選請求利息之部分,請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
是,則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08 年3 月15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