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86號
PTDV,108,司票,286,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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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王翠屏 
上列聲請人與洪巧紜陳心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提示日是否即為利息起算日107年10月13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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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