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吳純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純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 ○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
290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
及他項權利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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