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78號
PTDV,108,司拍,78,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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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崇城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熊林惠美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據狀表明相對人之監護人及其送達地址。
三、陳報本件約定之還款方式,且聲請狀載相對人自民國95年11
  月18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然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相對人
  應有繳納民國95年12月18日之期數,故請確認本件相對人之
  本息繳款之情況。
四、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0
  3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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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