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崇城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熊林惠美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據狀表明相對人之監護人及其送達地址。
三、陳報本件約定之還款方式,且聲請狀載相對人自民國95年11
月18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然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相對人
應有繳納民國95年12月18日之期數,故請確認本件相對人之
本息繳款之情況。
四、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0
3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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