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邱煜婷 上列聲請人與周榮祥、張錦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周榮祥、張錦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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