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1號
PTDV,108,司拍,10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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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邱煜婷 
上列聲請人與周榮祥張錦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榮祥張錦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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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