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4號
聲 明 人 李純雅
李畇寓
李依珊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金輝、李高秀貞拋棄繼承事件
,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庭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