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8年度,44號
PTDV,108,司家補,44,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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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4號
聲 明 人 李純雅 

      李畇寓 

      李依珊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金輝、李高秀貞拋棄繼承事件
  ,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庭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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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