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8年度,24號
PTDV,108,司家催,24,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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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鄭天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余天賜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余天賜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余天賜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余天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余天賜(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 東縣○○鄉○○路0 巷00○00號)於104 年1 月15日死亡,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 第142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9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余天賜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程序,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7條、同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 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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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