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孫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中華於108 年1 月2 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孫中華自108 年1 月15日至108 年1 月15日共消費簽
新臺幣(下同)49,866元,但於從未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51,266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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