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84號
PTDV,108,司促,5584,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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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孫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中華於108 年1 月2 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孫中華自108 年1 月15日至108 年1 月15日共消費簽
  新臺幣(下同)49,866元,但於從未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51,266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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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