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63號
PTDV,108,司促,5563,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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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馮嬿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馮嬿芬於民國94年3 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
  自94年3 月7 日起至95年3 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8 年5 月3 日止累計389,538 元未給付,其中165,21
  8 元為本金;224,236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馮嬿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 年5 月03日止累計223,125 元未給付,其中
  60,898元為消費款;158,627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56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165,218元 │馮嬿芬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88│
│  │     │     │5 月4 日起 │      │       │
├──┼─────┼─────┼──────┼──────┼───────┤
│ 002│60,898元 │馮嬿芬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5 月4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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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