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54號
PTDV,108,司促,5554,201905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秋煒 


      李美嬋(原姓名:陳李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陸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秋煒陳李美淑於民國94年3 月4 日與原告訂立消
  費性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雙方約定於99
  年3 月4 日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
  款契約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9 月3 日後,即未再清償
  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