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52號
PTDV,108,司促,555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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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紀丁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3 月28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1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為94年3 月29日至99年3 月29日,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8.25計付,遲延履行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
  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各款約定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均至94年12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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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