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42號
PTDV,108,司促,554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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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劉清德於民國93年12月20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雙方約定於96年12月
  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8 月20日後,即未再清償
  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
  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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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