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司徒丞修
司徒飛虎
洪淑緣
一、債務人司徒丞修、司徒飛虎、洪淑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司徒丞修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司徒
飛虎、洪淑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7,231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司徒丞修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64,75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司徒飛虎、洪淑緣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司徒丞修、│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1.15│
│ │164,751元 │司徒飛虎、│1月10日起 │5 月7 日止 │ │
│ │ │洪淑緣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5 月8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司徒丞修、│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64,751元 │司徒飛虎、│2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洪淑緣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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