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27號
PTDV,108,司促,5527,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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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司徒丞修

      司徒飛虎

      洪淑緣 

一、債務人司徒丞修司徒飛虎洪淑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司徒丞修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司徒
  飛虎、洪淑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7,231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司徒丞修自民國107 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64,75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司徒飛虎洪淑緣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司徒丞修、│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1.15│
│  │164,751元 │司徒飛虎、│1月10日起  │5 月7 日止 │       │
│  │     │洪淑緣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5 月8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司徒丞修、│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64,751元 │司徒飛虎、│2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洪淑緣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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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