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31號
PTDV,108,司促,5431,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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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楊枝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1 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8,440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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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