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邱麗芳
債 務 人 朱慧芬即東港東西企業
張泰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伍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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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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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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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86,000元 │自民國108 年4 月15│2.22 │自民國108 年5 月16日起│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 │ │日起 │ │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1月16日起│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至清償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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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629,000元 │自民國108 年4 月15│2.22 │自民國108 年5 月16日起│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 │ │日起 │ │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1月16日起│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至清償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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