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64號
PTDV,108,司促,5364,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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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邱麗芳 
債 務 人 朱慧芬即東港東西企業




      張泰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伍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
├──┼───────┼─────────┼──────┼───────────┼──────────┤
│001 │3,086,000元  │自民國108 年4 月15│2.22    │自民國108 年5 月16日起│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  │       │日起       │      │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1月16日起│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至清償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4,629,000元  │自民國108 年4 月15│2.22    │自民國108 年5 月16日起│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  │       │日起       │      │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1月16日起│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至清償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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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