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華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華美珍於民國93年12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85,
825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72,231元 │華美珍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4 月29日起 │ │ │
├──┼─────┼─────┼──────┼──────┼───────┤
│ 002│114,651元 │華美珍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 │ │4 月29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