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邱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燕珠於民國96年7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47,894元( 含本金47,124元、利息770 元)
及其中47,124元自108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燕珠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7,124元│ │4 月28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