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45號
PTDV,108,司促,5245,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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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邱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燕珠於民國96年7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47,894元( 含本金47,124元、利息770 元)
  及其中47,124元自108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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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燕珠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7,124元│     │4 月2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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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