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王晨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1 紙,核該借據載明借
款期間為自民國107 年11月1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止,尚
未屆期,且雙方約定不計算利息。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及按年
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