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27號
PTDV,108,司促,5127,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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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陳忠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
  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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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