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22號
PTDV,108,司促,512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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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范程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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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