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秋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廖秋鳳於民國93年1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52,730元。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
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21,937元,不為繳納,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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