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96號
PTDV,108,司促,509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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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秋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廖秋鳳於民國93年1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52,730元。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
  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21,937元,不為繳納,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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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