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53號
PTDV,108,司促,5053,201905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宋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