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41號
PTDV,108,司促,504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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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宋念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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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