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宋念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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