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37號
PTDV,108,司促,5037,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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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激安殿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瀚嶙 
上列聲請人與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增列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委任黃鈺婷為代理人。
二、請提出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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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激安殿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