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74號
PTDV,108,司促,4974,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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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莊麗香 
債 務 人 林名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
  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
  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六0八計算
  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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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