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01號
PTDV,108,司促,490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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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陳雲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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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