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魏承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魏承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4 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2,4
44元未給付,其中15,979元為消費款;42,865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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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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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魏承業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5,979元│ │4 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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