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55號
PTDV,108,司促,4755,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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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高潘月寶

      高旭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12日與原告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萬元,雙方約定於102 年7 月12日
  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
  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6年1 月18日後,即未再清償
  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
  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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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