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盧文珍
邱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盧文珍與邱寶賢於民國93年6 月24日與原告訂立消費
性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雙方約定於96年
6 月24日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3 月23日後,即未再清償
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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